上大宗交易、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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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资产管理人员专业解读 一文了解股票质押新规定
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自3月12日起正式实施,上海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
新的股票质押规定有三个目的:一是“进一步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服务的实体经济定位”,二是“预防和控制交易风险”,三是“规范业务运作”。
2017年11月23日,黄集团(002329)宣布,其董事徐蕾蕾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1日出售公司649、187股。出售原因是徐蕾蕾因股票质押未能完成到期回购,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后未能实施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构成违约,部分被东方证券强制平仓。
2017年7月24日,洲际油气(600759)宣布,其最大股东广西正和计划减持公司总股本3.83%平安银行要求平安银行强制平仓,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广西正和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
2017年4月28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披露,鹏启科技(600614)最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对有关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此后,鼎立控股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大部分股份被质押,质权持有人为长江证券和国有投资泰康信托。
2017年12月26日,天马股份(002122)宣布,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在华融证券的股份质押已于2017年12月18日到期,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续约协议。喀什星河正在与包括华融证券在内的金融机构协商股票再质押,尚未进一步披露信息。
与此同时,股票质押的一些业务也脱实到虚。
部分股票质押融资方不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股票认购或二级市场投资,或投资违反国家宏观条款、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部分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产品、贷款或个人信用机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股票质押融资方融资,资金未完全流入实体经济。
修订股票质押业务规定的目的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0%,数百家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票质押交易
新规定,单只股票市场的总体比例不得超过50%%。截至1月12日,沪深两市130家上市公司(名单附后)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家%;市场上89家上市公司的整体质押比例为45%与50%之间;110家上市公司的整体质押比例为40家%到45%之间。
新规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抢占股票质押金额,游戏模式开放。如果股票总股本质押比例超过500%,所有股东都不能增加股票质押融资。总股本质押比例为40%%到50%由于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到限制,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审查时也会非常谨慎。在目前的业务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股票滚动质押融资借新还旧,但如果新质押融资不确定,这些股东的还款能力将受到很大影响。

2.股东融资有限公司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
《风险管理指南》第十三条规定,“质押股票有绩效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有效防范质押股票股份补偿造成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资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频繁。大多数股东持有的股票都有绩效承诺股份补偿,补偿期一般为3年。未来,资产管理产品将不再能够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这类股票的质押融资将大大受到限制。
3不符合资金用途要求的股东不得融资
新规定明确规定,融资资金应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以下用途:(1)投资于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淘汰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认购新股;(3)通过招标交易或大宗交易购买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资后融资人未按上述要求使用资金怎么办?进入黑名单后果严重。
4.进入黑名单的,全行业融资禁止一年
新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证券公司不得自披露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列入黑名单的融资方提供融资。
5.防止资金脱实到虚,明确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新规定要求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从事贷款、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个人贷款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上述机构发行的产品。除一定政策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外。
6限制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禁止小额股票质押业务
第一笔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7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率上限,并向市场公布
以前的股票质押融资质押率超过60%%上市公司股东,杠杆率应被动下调。
8积极:融入方担保范围增加
在新规定之前,股东股票质押履约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价值的,只能补充质押股票或现金。如果整合方没有股票和现金来补充头寸,它可能会陷入违约的境地。根据新规定,履约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价值的,整合方可以“补充其他担保,担保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增加整合方的担保范围。
《业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资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这里指的是公开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申请公开发行许可证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发行的公开发行产品外,还包括2013年新基金法发行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发行的大型集合产品。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新规定正式规定。
新规定细化了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了业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具体如下:
人员:证券公司应集中统一管理尽职调查人员和方法,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流程:尽职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辅以其他必要的方式。证券公司应详细分析尽职调查获得的材料,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融资方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控制措施。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各部分分析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总体结论。
新规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分类评估结果为B类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分类评估结果为C类及以下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截至2017年6月30日,129家证券公司净资本为1.5万亿元,远高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余额。因此,总体而言,资本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没有影响,个别公司(低评级公司和资本较少的公司)可能受到限制。
与以往的规则相比,增加了三种情况,交易所可以暂停证券公司的交易权限:一是未履行核查责任,导致不合格的融资方和融资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以前为:未履行核查责任,导致不合格的集资产管理计划或目标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是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风险较大;三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扰乱市场秩序。
新规增加,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交易所可以终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权限:一是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存在重大风险;二是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这些新情况反映了监管机构更严格的风险防治要求。股票质押回购的主要风险类型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而信用风险的市场影响更大。内部风险控制不仅体现在事先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上,也体现在事件中的风险监测和持续管理上。
如何理解“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应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不考虑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为大量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融资方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在违约处置过程中,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了二级市场的交易,因为他们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或粗心的决策/操作。
根据新规定,证券公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