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宗交易、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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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抵押和质押谁更优先-民法典关于抵押和质押的赔偿顺序
李文江李文江

民法典微释新规则(164)
典型案例
鲁先生将混凝土搅拌机抵押给A,并登记了抵押权,然后将混凝土搅拌机质押给B先生。鲁先生无法全额偿还到期债务后,A和B,谁能优先赔偿?
法律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时间确定拍卖、出售财产所得价款的还款顺序。
法律由来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完全不同:“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共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
法律释义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标的物是不同的。原则上,抵押标的物以房地产或汽车等非房地产为准。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例如,可以质押票据、股票和其他证券。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让标的物的占有;相反,质押人必须转让质押物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担保范围不同。法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此外,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质权人应当为质押保管支付必要的费用。
(4)不同的登记程序。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没有转让,〈担保法〉建立了抵押登记制度。在质押中,由于质押本身具有宣传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2.确定抵押和质押赔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在公示之前,权利优先。
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律)〔2019〕254号)
第六十五条【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和公示顺序确定还款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登记的,按公示顺序确定还款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不再适用。
案例解析
在上述情况下,陆先生先抵押并登记,然后质押,将搅拌机交付给B,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有优先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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