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联邦国家。圣基茨和尼维斯,又称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位于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小安地列斯群岛北部的背风群岛,由圣基茨岛和尼维斯岛组成的联邦制岛国,在1983年9月19日独立,是英联邦的一个王国。首都巴斯特尔位于面积较大的圣基茨岛上。
交通运输业铁路:为窄轨,总长58公里,在圣基茨,主要运输甘蔗。公路:总长320公里,其中136公里为沥青路。1998年共有注册机动车11352辆。
水运:主要港口为巴斯特尔港,可停靠豪华游轮并提供集装箱业务。有国营商业客轮进行各岛间客运。
空运:罗伯特·卢埃林·布雷德肖机场为圣基茨岛上的国际机场,尼维斯也有一个机场。有通往北美、英国和加勒比其他国家的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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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基茨和尼维斯位于东加勒比海背风群岛北部。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简称“圣基茨和尼维斯”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圣基茨与尼维斯位于东加勒比海背风群岛北部,由圣基茨、尼维斯及桑布雷罗等岛屿组成。国土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圣基茨岛174平方公里,尼维斯岛93平方公里。圣基茨和尼维斯全国划分为15个区,其中圣基茨岛10个区,尼维斯岛5个区,首都是巴斯特尔。1493年哥伦布到达圣基茨岛,1623年被英国占领,后法国一度占领该岛两端。1783年《凡尔赛条约》将该岛正式划归英国。1983年9月19日宣告独立,为英联邦成员国。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特征地形地貌:圣基茨岛(圣克里斯多福岛)是狭长的火山岛,岛上多为海拔350米以下的低矮火山,主要有3列山脉。西北部为米瑟里火山,海拔1156米,为全国最高点。东南部和东南半岛为平原和缓丘。尼维斯岛为一座圆锥形的火山,其与圣克里斯多福岛之间为纳罗斯海峡。桑布雷罗岛为无人居住的石灰岩荒礁。气候特征:圣基茨和尼维斯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平均气温26℃。年平均降雨量圣基茨1400毫米,尼维斯1220毫米。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圣基茨和尼维斯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
在国籍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中国国籍政策
1. 坚持一人一个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2. 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3. 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善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主要三个误解
中国国籍法实行以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其中,最主要的误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误解: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条件: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国外;第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则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楚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虽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读者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和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所以,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中国政府眼中,你还是中国公民,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
第二个误解: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第三个误解: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近来,很多人呼吁中国政府即使不能承认双重国籍,但可以像很多其他国家一样,默认双重国籍。默认双重国籍的意思是说,中国公民可以获得外国国籍,但中国政府并不予以承认,除非本人正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实际上,这一呼吁是不必要的,因为根据对前面两个误解的解释,中国国籍法已经默认了双重国籍。
另外,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了结论: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取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
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尽审查,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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