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产垫资贷款?
“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利率高。
“垫资”过程风险凸现无论是银行还是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都提醒房产交易双方在使用这种“垫资”工具时须万分谨慎。由于缺少了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这一交易过程风险重重。过去的“转按揭”,主要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下家)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这一切过程都由银行操作,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如今,对于卖房人来说,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风险指数。由于银行放款要先放到贷款服务公司的账户,而如今的贷款服务公司又是鱼龙混杂,不规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恶意诈骗的贷款服务公司,卖房人只有自认倒霉。对于买房人来说,风险则更为突出。首付款付出去之后,这笔资金如何监管成为问题关键,过去有这种案例,就是卖家在收到首付款之后,突然说房子不卖了,从而引起繁琐的财务纠纷。
二、过桥垫资公司合法吗
垫资过桥是合法的。在实践中,垫资过桥通常分为以下四类:
1. 银行承兑保证金垫付;
2. 银行贷款到期垫付;
3. 消费贷款,房屋买卖贷款中的垫资;
4. 其他类型的垫资业务。
一、垫资过桥条件和按揭程序?
垫资过桥条件如下:
1. 申请人年满22岁,具有合法身份;
2. 贷款申请人经济收入稳固,有能力偿还贷款担保本息;
3. 贷方征信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 贷款人拥有合法和有效的购房合同、购车单或其他有效的财产证明。
5. 结清过桥贷款的本息,并撤销抵押的房产。
二、垫资过桥如何才算非法放贷?
垫资过桥跟放贷都是一样的性质,首先要看利息有没有超过3分,超过就是非法,没有超过就是正常,那就有归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还要看是个人还是机构,如果是个人那不能超过200百万,如果超过就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是机构那不能超过一千万,超过了同样都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是持牌机构放贷,那放多少都是合法的生意行为,前提还是利息不能超过3分,按照现在放贷的市场环境,放贷人都会规避了法律风险。最后那怕是非法经营罪,借款人都要归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毕竟借钱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是放贷人要坐牢而己。
三、公司设立的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三、杭州规范房源发布,今年已累计下架问题房源6万余套
8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文称,杭州市住保房管部门联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主要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平台对外发布房源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发布了新一期行业通报:12名从业人员、2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被通报批评。今年以来,市住保房管局坚决落实“房住不炒”定位,坚持以群众呼声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管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行为。截至目前,已累计检查中介机构门店168家,开展约谈28次,检查第三方平台发布房源信息1300余条,多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已落实整改,累计下架问题房源6万余套。为坚决抑制投机炒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今年8月初,该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布的通知》,从严厉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切实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庄重查处违法违规信息三个方面,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布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根据群众举报和现场检查结果,该局对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范管理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问题,以及杭州华雄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门店对外展示宣传过桥垫资等金融违规业务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此外,杭州鑫邺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金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振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22家中介机构未在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办理开户及信息备案,予以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小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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